一紙判決,不僅關乎罪與罰,更牽系著江河湖海的生態未來。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看似“小事”,實則對水生生物資源造成不可逆的傷害,面對這樣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回應生態保護的時代命題?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縣人民法院用一起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
【案情介紹】
2024年6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為牟利使用提前準備的200個花籃子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漁獲物157公斤后于次日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黑龍江水產研究所鑒定,案涉漁獲物種類為泥鰍、洛氏鱥、蛇鮈、鳑鲏等,且使用捕撈的花籃子為損害水資源的禁用網具。湯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漁獲物價格為4342.62元。
經審理,湯旺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刑事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兩名被告人繳納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費用26,055.72元,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法院做法】
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資源,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既要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又要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導、督促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湯旺縣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案件情況認為,該案的處理應當堅持刑事處罰與生態修復并重的理念,兩人因非法捕撈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需承擔修復生態的民事責任。最終,在依法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其通過增殖放流對受損水域生態進行補償,實現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雙重目標。案件采取公開審理的方式,并邀請本地漁民旁聽庭審,真正做到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為廣大群眾劃定了清晰的“生態紅線”,實現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件宣判后,湯旺縣人民法院與相關單位共同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共投放泥鰍、洛氏鱥、蛇鮈、鳑鲏等價值2萬余元的魚苗300余斤,資金來源于案件當事人所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增殖放流活動結束后,法院干警走進村屯,為群眾講解禁用漁具、禁漁區、休漁期等法律問題,引導漁民群眾主動積極配合休漁工作,自覺抵制違法捕撈行為。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準確理解和把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大意義和重點任務,用心用情用力守護生態環境,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取得新發展。湯旺縣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推動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在法律規范的裁量空間內,努力尋找最佳處理方案,構建“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生態修復”全鏈條保護模式,通過適用增殖放流、補植復綠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避免生態損害發生,做到了在懲罰違法行為人的同時,兼顧環境資源的保護,真正實現了懲罰與保護相結合,讓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預防、避免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發生和擴大,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全力做實最佳生態保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