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孫某,你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故意逃避法律義務、轉移保險收益、隱匿自身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4月28日,金湖法院審理江蘇首例行政罰款拒執罪案件,被告人孫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當庭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緩刑六個月。該案由金湖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徐俊擔任審判員,金湖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周海波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孫某因使用未經檢疫肉類被金湖縣市監局行政處罰,因不服處罰,其先后向清江浦區法院、淮安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但均被駁回,且兩級法院明確要求孫某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然而,在隨后的五年多時間里,孫某始終未繳納罰款,在法院依法啟動強制執行后,明知自己尚未履行生效判決裁定,仍故意通過變更投保人、退保退費等方式,將其名下多筆保險收益提作他用。孫某的行為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社會管理秩序。庭審中,徐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把握庭審節奏,依法有序引導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用、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庭審各環節銜接緊密、重點突出、程序規范,有效保障控辯雙方訴訟權利。
在最后陳述環節,被告人孫某再次表示認罪認罰,并自愿當庭履行部分執行款。
該案是新司法解釋施行后江蘇法院宣判的第一起因拒繳行政罰款構成的拒執罪案件,這對于貫徹新司法解釋精神、依法懲治拒執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領作用,既有效保障了勝訴當事人權益,捍衛了法律權威,又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和獲得感。